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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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民初25号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现住: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雅布赖路东路。 被告:金昌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况征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绍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以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