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185,684元及该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人民币9万元自2017年1月17日起算,人民币95,684万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6元(已缴纳),由被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67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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