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市龙凯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景德镇市龙凯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景德镇市徐洪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590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590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 案件受理费4042元,减半收取2021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