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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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品味人生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第154559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品味人生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品味人生食品经营部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