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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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 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4878.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负连带责任。 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负连带责任。 三、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青岛盛华隆机械厂生产的炼胶机(规格型号为XK-400)3台、捏炼机(规格型号为(S)N-35)2台、挤出机(规格型号为XT-115B)5台、单刀液压切胶机(规格型号为XQL-80)1台;广东湛江机械厂生产的硫化罐(规格型号为XLC-17X4)1台;辽宁省北镇市长山橡胶机械生产的牵引机(规格型号为TYPEY90L-4)6台、水布机(规格型号为GBJ-2)6台;辽宁省北宁市长山机械生产的编织机(规格型号为GBC-20)6台、(规格型号为GBC-24)6台、(规格型号为2GBC-24)6台、水布缠解机(规格型号为GBL-2)6台、钢丝合股机(规格型号为GBG-12B)8台;安徽庐江新宏高压泵生产的高压试压泵(规格型号为3QPI-2)2台;福建泉州力达机械公司生产的空气压缩机(规格型号为WO.60/12.5HP)2台;山东生产的开练机(规格型号为XK-400)6台,共计66台机械设备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项下的还款本息及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