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蓉欣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调解书

(2021)川3201民初255号

原告:成都市蓉欣门窗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986637092。

法定代表人:卢建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陶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档案馆,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2004525839055。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系该馆科长。

原告成都市蓉欣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欣公司)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航公司)、被告***、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档案馆(以下简称州档案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9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蓉欣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24316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29468.84元(以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9日);3、被告一支付原告税费68202.12元;(以上1-3项合计421986.96元);4、被告二对被告一所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三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6、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阿坝州档案馆系被告***投资修建工程。2018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大航公司签订《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和综合单价。后双方又签订了《断桥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结算书》,确认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断桥铝合金窗、不锈钢栏杆、百叶窗,合计974316元。被告大航公司已支付650000元,尚欠余款32431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成都市蓉欣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工程款余额380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实际支付时间以(2021)川3201民初95号案件的判决生效之日为准】;

二、原告成都市蓉欣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815元、保全费2629元由原告成都市蓉欣门窗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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