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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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江路支行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9719.74元、违约金25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止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为10481.16元,2020年9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159719.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