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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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万元。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0元,由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担21050元,由原告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