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11民终2517号民事判决和召陵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4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 二、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保险金赔偿款119000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均由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