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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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欣欣集团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欣欣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580元、利息42822元,合计90402元。 二、上述债务如不能按期履行,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以清理被告江苏欣欣集团公司财产所得偿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