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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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0750.0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为利息5191.65元、罚息376.52元、复利161.08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15%为限)。被告***在2021年2月22日后有还款的,相应款项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有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时,就被告抵押的牌号为苏C×××××,发动机号为C86155,车架号为LFV3A23C7J3089411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