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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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 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支付租金417296.97元、留购价款2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76197.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17296.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自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420元; 二、被告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3元,减半后收取4206.5元,由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负担269.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负担3937元,被告衡水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