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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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已支付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药费18567.46元[(45304.04元-10000元)×70%-6145.36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145.36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3300元×70%);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住院护理费11647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费7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22916.6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九、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2元,已减半收取527.1元,由被告***承担320元,其余207.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