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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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辽0104执3852号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张强: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董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亮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董亮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