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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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飚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宿迁千里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千里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飚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7780元及利息(以117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宿迁千里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元,保全费1122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宿迁千里马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