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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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励精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红河州励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20000元、支付原告***代付的银行贷款利息101748.16元,两项合计2021748.16元,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红河州励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红河州励精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74元,减半收取计22687元,由原告***负担9529元,由被告***、红河州励精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红河州励精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