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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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芜湖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广西桂林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芜湖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余款29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9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月息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止,但累计不超过97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6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芜湖云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4『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