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134元、利息5516.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8134为基数,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继峰 人民陪审员 邓仰保 人民陪审员 盛长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静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