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瑞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261226.18元及利息(利息以3261226.18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2元,由原告商丘市华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江苏海泉风雷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8752元及鉴定费1300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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