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6786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亮,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意康。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住***。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立君 书 记 员 张培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