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
类型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1)鲁0783民初6786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亮,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意康。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住***。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揭阳市康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百佳乐家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立君

书 记 员 张培臣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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