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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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2673.0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代偿款202673.0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未付担保费620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17号凤翔星悦商住楼华悦阁3层3A房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