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杨凌示范区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东大街支公司 陕西盛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东大街支公司赔偿原告***、***、***、***、***因张某丙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23735.78元(含杨凌示范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43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东大街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20000元。 以上两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3元(原告已预交),由五原告负担791元,被告***负担9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