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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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居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里杉柏农贸市场摊位(铺面)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经营保证金5000元、水电押金3000元、租金3500元; 三、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装修、可得利益等损失6000元。 四、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淳安县千岛湖镇里杉柏路95-1号农贸市场内第XX号摊位(铺面)返还给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按每日16元赔偿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357元,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千岛湖菜园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