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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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0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其中15800元自2021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止,14800元自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