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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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兴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300元及违约金12,482.92元(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合计88,782.92元;并以76,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分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交1,316.95元,减半收取1,010.28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0.49元,由被告***、***负担1,009.79元,退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兴运担保有限公司30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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