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小勇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傅寿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程 浮

书 记 员  舒南楠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802民初295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海,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给付瓦工劳务工资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二在未出资即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瓦工劳务工作。2020年6月,被告聘用原告为宣州区宛陵湖新城7幢901室房屋进行装饰装修。2020年10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的瓦工劳务工资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有“易宇装饰宛陵湖7-901瓦工费用合计10000元整壹万元整11月1日之前结清***2020.10.17”。现因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给付劳务工资。经查,宣城易宇装饰公司股东仅有***,其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期限2029年11月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资格证件复印件各一份;3.结算单原件一份。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状所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欠原告劳务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劳务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宣城易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小勇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傅寿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程 浮

书 记 员  舒南楠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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