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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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借款本金11500000元、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的期内利息145337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期内利息1453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12%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被告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72元,由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