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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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市森淼园艺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森淼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将被告***在被告六安市森淼园艺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必须予以配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