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镇江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7190.47元;

二、被告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7654.57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此后以尚欠计息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计749.5元,由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64元,由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负担5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0-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