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康市中心医院
汉阴县人民医院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2193.14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内赔偿30680元(已支付10000元),被告***赔偿22059.20元,原告***自行承担9453.94元。前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6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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