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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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平利县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