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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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288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82元,由***负担26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负担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