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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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1)陕0114执恢148号 闫晓、邵佳乐: 本院立案执行的闫晓与邵佳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邵佳乐应支付申请人闫晓案款28300元,并支付以28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申请人闫晓案款37000元,并支付以3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0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佳乐已履行完全部案款,执行费901元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恢1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