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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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仪器设备频谱分析仪/FSU67(序列号101362)和网络分析仪/E5072A(序列号MY51100177)各一台; 三、被告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上述仪器设备租赁费157,845元; 四、被告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上述设备仪器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上述设备仪器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22,950元为标准计算); 五、被告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57,8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6元,由原告东莞市欣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626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博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