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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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宁明运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239954.56元(其中:交强险99919.21元,商业险:140035.3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已预交),由***负担2323元,***、***、***负担2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