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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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6077.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26日,利息2942.25元、罚息7266.76元、复利1148.37元;后续利息按固定月利率1.5%计算,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