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照32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709室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利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