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华池县山庄乡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池县山庄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5720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华池县山庄乡人民政府负担,退付原告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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