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庆元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20302.65元[利息计至2020年1月6日止,2020年1月7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4.9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被告***、***、***先行归还借款的,可向其他被告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2元,减半收取15881元,由被告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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