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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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4民终78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4民终7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购房款总额2571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总额的30%。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9元,由***、***负担564元,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9元,由***、***负担611元,崇左市嘉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