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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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返还原告***865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65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