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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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县华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夏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168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以上合计:198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3214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31044元、护理费12120元、残疾赔偿金164963.85元、住宿费112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347281.58元的30%即10418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和青县华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2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