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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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南京百亦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货物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货物维修费和评估费共计223,400元; 三、被告***和被告南京百亦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贬值损失费165,45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2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和被告南京百亦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