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涉案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701.04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9201.04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5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367.2元【医疗费70457.2元(80457.2元-交强险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2860元,共计97367.2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1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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