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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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40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30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负担2503元,***、***负担42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负担966元,***、***负担12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