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息3005843.5元(截至2018年2月22日)及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40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可申请以拍卖、变卖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所得价款在被告***案涉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369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67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8-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