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95988.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452.69元(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并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258088.89元按年利率10.794%计算;本金12900元按年利率8.82%计算;本金25000元按年利率8.82%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7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2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42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