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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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良宇嘉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16日利息、复利合计93718.53元,此后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良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良宇深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良宇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市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良宇嘉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宿迁用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城××工程××、××、××、××不动产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56元,减半收取237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8元,由各被告负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