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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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州名卡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名卡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45元,减半收取4872.5元,由原告***承担472.5元,由被告***、***、***、***、***、湖州名卡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