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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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 二、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3,200元及逾期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被告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